原告李*、王*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王*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2020年8月24日与原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63800元(1546000元*30%);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4日二原告出售所有的位于利辛县××镇××路××段××层房屋(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利望疃字第0××0号)一处给被告。双方为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合同约定:“……1、该房屋坐落于利辛县××镇××斜对面振兴路中段南侧,两间**层房地产,该房屋外墙西靠李*房子外墙,东靠李*鹏房子外墙,南靠陈*房子外墙,北临振兴路,该房屋东西长7米,南北长度9米;2、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建设的...(本文书还有2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