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二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有涞水县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书xx号证据一份,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申请人二审上诉后,被申请人没有提交答辩书,二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