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夏**因与被申请人李**、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夏**申请再审称:(一)“自书”对账单系被申请人伪造。被申请人提交的对账单不是申请人的笔迹,无双方结算后签字,也没有加盖隆化县新飞太阳能隆化专卖店的公章。(二)被申请人描摹再审申请人及其丈夫的笔迹,伪造了六张47万元的“收、借”据款凭条。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4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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