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童**返还征迁补偿款97938元。事实和理由:童**、周**系继父子关系。1993年左右,周**与其母亲、童**在凤阳县××镇××村××庄队××号××齐修建了房屋。周**母亲去世后,原被告一直居住生活。2020年4月,原被告土地及房屋等被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费用195876元,该补偿款已支付给童**,现周**身患重病,要求分割补偿款。
童**辩称:童**与周**长期不在一起生活,童**不认可周**是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有3人,分割应当有邱**的相关权利。周**长期在监狱服刑,并未与被告共同生活,也没有经营过土地,更没有尽到家庭成员的任何义务,该补偿款并非共同共有财产,原告无权分割。青苗附着物补偿部...(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