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期间为2016年至2019年6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2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2500元/月。后因原告的梧州新兴三路证券营业部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根据公司相关战略部署拟撤销梧州新兴三路证券营业部,故原告将相关事实通过内部邮件通知被告后,双方就相关岗位调配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最终拒不接受公司岗位调配安*。鉴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经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只得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向被告支付了补偿金。
随后,被告将原告诉至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要求原告向其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78元;2.无故延长试用期7个月的赔偿金31500元,并按照转正后工资4500元/月补足支付无故延长试...(本文书还有4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