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华粮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粮公司\")诉被告安徽凤阳远涛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远涛公司”)、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涛公司、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远涛公司、石**共同偿还货款114923元并从2019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货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
华粮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产品供销合同》、欠条等证据。
远涛公司、石**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8日,远涛公司与华粮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远涛公司向华粮公司订购清理筛、转向伸缩输送机等粮食输送机械,货款总计122123元。交货期限:2018年9月22日,结...(本文书还有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