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与被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凯公司)、凤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涛、张**、被告星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重点工程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星凯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和退还保证金共计5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29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决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星凯公司、重点工程管理中心承担。审理过程中,成**变更第诉讼请求为:1.判令星凯公司给付工程款3826656.26元(5850832.23元-5850832.23元×2%管理费-1906918.37元)、退还保证金385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日迟延付款利息279268.86元和2020年12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4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付清所欠4300000元之日止)。计算利息的方法:(一)支付扣留已付款利息86039.72元[(2870000元-管理费2870000元×2%-已付款1906918.37元)×4.75%×2年(从2018年10月23日算至2020年12月1日)];(二)延迟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利息178849.66元[(5850832.23元-重点局已付款2870000元)×80%×4.75%×2年(从竣工验收次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本文书还有6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