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诉被告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的委托代理人钱**,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李**、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诉称,原告齐**于2015年12月13日18时左右在河北区海门路与真理道交口被被告赵**所驾驶的机动车撞倒,造成原告齐**受伤,当晚,原告齐**到天津市第四医院就诊,12月15日取得诊断证明,原告齐**头外伤,头皮下血肿,头外伤后反应,腰部软组织挫伤,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赵**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齐**无责任。原、被告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赵**赔偿原告齐**医药费207.4元、护理费4901.4元、交通费131.1元、营养费85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以上共计6589.9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医疗...(本文书还有1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