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与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如期将案涉房屋户口迁出的违约金人民币549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月6日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韩*子二里**号楼**层**号的房屋一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合同约定,原告依约支付购房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内的相关户口于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80日内迁出,若因被告原因导致案涉房屋内相关户口未迁出,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房屋于2015年2月11日办理过户手续,但迟至今日被告依然未履行迁出相关户口之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之约定,经多次协商无果,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本文书还有2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