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宁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宁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赵**,被申请人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温嘉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称,1.请求撤销西宁仲裁委员会(2020)宁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西宁仲裁委员会以案涉工程适用《修订<青海省公路建设物价上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青交公(2011)168号]对本案所涉工程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委...(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