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3日晚,被告人马国强与一起务工的鲁山县梁洼镇居民李*1等人在鲁山县仓头乡一工地宿舍内饮酒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马国强抄起砖块砸向李*1腰部,致李*1脾破裂、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1之损伤查时属重伤二级。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马国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受伤后被送往鲁山县仓头乡卫生院、鲁山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8年6月14日出院,住院22天,支付医疗费若干。
二、案发后,被告人马国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11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国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1陈述,证人秦*、李*2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住院费用汇总单、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本文书还有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