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0)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宁夏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2020)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宁夏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宁夏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一、原审法院确认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主张是其实施临时采暖产生的费用。而原审法院第一项判决确认的是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供暖费,而不是工程款。因此,无论从主体上讲还是从事实上讲,本案既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不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而...(本文书还有4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