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2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高**,被告平罗县崇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镇政府办公楼供暖费用983337.2元,逾期付款利息333310元(利息暂从2014年4月1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实际应支付至...(本文书还有2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