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山海关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1.因申请人如实举报被申请人原站长和原客运主任,遭受打击报复解除劳动合同。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2010年至2019年期间未上班参与药店的经营工作和销售工作。申请人向法庭提交被申请人其他职工的刑事判决书,证明了申请人应有权享有同一...(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