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北瀛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河北瀛府公司)、石家庄嘉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嘉基公司)**房**因与被申请人晋州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金汇公司)及一审被告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瀛府公司、嘉基公司**房**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审法院管辖错误。2.两审法院遗漏审查必要证据,对于实际借款本金及利息这一基础事实认定错误。两审法院对申请人在2015年3月20日之前的还款53938220元未予审查,将申请人偿还的所有款项均认定为偿还利息,严重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导致对于实际借款本金数额认定错误。二审判决认定截止2015年3月20日按合同依法结算的利息为4857142.85元,计算方式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计算方式存在根本错误。3.二审法院对二审期间出现的新事实及双方提交的总对...(本文书还有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