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重大误解。一审法院依据民间习俗就认定该房屋的价格会下降存在错误。案涉房屋内所发生的凶杀案发生于23年前,且是发生在申请人获得该房屋之前的住户,一审法院仍然以公序良俗为由,作为本案的定案理由,明显是对公序良俗的标准随意扩大。一审判决没有对涉案房屋的归属进行认定,二审法...(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