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赵**驾驶豫f×××××小型轿车,沿善大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王*镇中鹤新城经三路交叉口时,与张某驾驶的豫f×××××轿车发生相撞,豫f×××××轿车被撞后与田某4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田某4和乘坐人王*云死亡,赵**、张某受伤,三车损坏。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某4、王*云无责任。经鉴定,田某4、王*云因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赵**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张某与田某4、王*云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田某4、王*云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67000元,并已履行。
诉讼中,赵**一方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1一方及张某在保险责任限额外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田某...(本文书还有2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