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与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依法作出(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熊**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15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重审期间,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熊**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经主持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诉称:原、被告2006年6月12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9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单某甲。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对被告了解不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很不和睦,生活不融洽。原告为了生活外出务工...(本文书还有3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