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刘**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2013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26日按照习俗举办结婚仪式,被告并向原告索要彩礼6万多元。2014年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发现被告有病不能生育,为此原告举债给被告四处求医,并支付医疗费2万多元。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时而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2月26日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借故回娘家至今不归,期间原告曾多次去接,然而被告却避而不见。由于被告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了尽快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文书还有1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