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营造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铜陵市长三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三角公司)、王**、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营造公司诉称:1、判决长三角公司支付工程款460986.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73525.53元,合计人民币2534512.46元(从2021年5月1日起按二倍lpr计算直至款项付清止;2、判决王**、胡**在抽逃资金630万元范围内对长三角公司的付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长三角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23日分别签订了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长三角公司1#、3排厂房及附属工程道路围墙发包被营造公司施工。后因工程款结算支付诉诸铜陵仲裁委员会,并以(2016)铜仲决字第141号裁决认定长...(本文书还有1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