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长城资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日出康城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日出康城公司持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二、确认长城资产公司丧失抵押权;三、判令日出康城公司和长城资产公司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四、判令日出康城公司赔偿违约金10000元;五、诉讼费由日出康城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董**、日出康城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日出康城公司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董**房屋一套,董**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验收,日出康城公司于2014年将位于哈尔滨市××规划学府××街、××、××、××路围合区域(天***小区)**栋**单元**层**号房屋交付给董**。2013年7月1日,日出康城公司与案外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日出康城公...(本文书还有2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