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垫资款及利息合计365918.79元(注:其中垫付17万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1月7日按年利率15.4%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债务及个人债务做出约定,协议离婚之后案外人对被告进行诉讼执行离婚协议中原告的财产以及由被告应承担债务,判决双方承担责任,为此原告为被告代偿部分债务及贷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被告答应支付但一直未履行其义务,为此特诉至贵院。
被告蒋*辩称,1、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于确实属于被告应承担的个人部分债务,且原告确已替被告垫付的部分,被告愿意偿还。2、对于属于原告的债务及贷款,应当由原告偿还,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3、原告应当返还被告...(本文书还有3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