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况**,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豪公司诉称:黄**分别于2010年2月1日、2011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共40万元,另欠管理费12万元,以上应付款均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五年多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多次承诺还款最终分文不付。2014年12月4日被告将未还借款本息783500元重新出具欠条并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2015年6月底还请本息,黄永军未按约履行。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83500元,利息229401元,合计1012901元(从2014年12月4日计息至2016年2月16日,并自2016年2月1...(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