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7380元(包括车辆损失34380元、评估费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为其所有的津rg××××号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311669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27日0时至2021年4月26日24时。2021年1月12日,在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原告驾驶津rg××××号小轿车自东向西行驶,与丁艳光停放的津c1××××号小轿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