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网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就不好,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婚后原告向自己父母借款10万元,购买了宿迁市***小区的房屋。2014年7月14日,原告为了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向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900元/月;3.坐落于宿***小区**幢**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4.债务平均承担。
被告王*辩称:1.同意离婚。2.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900元/月。***小区的房屋系被告父亲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向泗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不是用于家庭,且已经于2015年...(本文书还有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