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沈阳市康阳房屋开发公司第二分公司、沈阳市大东区第三产业开发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第三产业开发中心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被告沈阳市康阳房屋开发公司第二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1992年康阳公司对大东***小区进行旧区改造,在拆迁改造范围内,大东区服务公司旅店联店下属的胜利旅社有198平方米房屋一处,1996年11月20日,康阳公司与旅店联店达成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康阳公司同意***小区1-**号楼连体的商业网点17轴-21轴,建筑面积421.72平方米,安置旅店联店回迁,1999年12月,康阳公司应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旅店联店的要求,以拟成立的沈阳天鑫宏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工商注册),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开具了商品房发票,2004年5月...(本文书还有1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