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章**与被告朱**、方**及第三人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仙居天圣房产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本院认为仙居天圣房产公司与本案审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遂决定追加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原仙居天圣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羁押。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16年5月11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和被告朱**、方**的委托代理人应建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方**的委托代理人朱**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三人仙居天圣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章**诉称:2014年9月17日,两原告委托章芳芳与两被告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号房屋出卖给两被告。该房屋建筑面积为46.3...(本文书还有4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