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0年2月25日,瀛丹物业公司(发包方)与瀛丹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如下:承包工程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政瀛丹园丁花园,发包方提供承包的施工图、施工图交底会审纪要和具体承包工程内容明细表所列项目,均属工程承包的内容和范围。2000年6月开工,2007年4月竣工,总合同日历工期为300天。合同尾部建设单位处盖有瀛丹物业公司的印章,施工单位处盖有瀛丹建筑公司的经济合同专用章,刘**、刘**在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处签名。
2000年2月26日,瀛丹建筑公司(甲方)与瀛丹建司十九处刘**、刘**(乙方)签订《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承接的瀛丹物业公司西政瀛丹园丁花园工程,根据本公司的项目管理规定,承包给乙方。...(本文书还有13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