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欧翔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欧翔公司)、第三人卢**(以下简称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和张**、被告欧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欧翔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8年6月暂计算至2020年8月28日止为721151元、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欧翔公司由于扩大经营的需要,向陈*进行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及还款期限等问题。但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到期后,被告确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陈**被告多次讨要,却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陈*由于个人原因,和原告于2020年8月2日签订了债权转让...(本文书还有2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