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的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3,800元及利息(利息指借款中20,000元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0日、2020年5月8日,被告分两次借原告3,800元和20,000元,合计23,800元。其中20,000元借款约定月息1分,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起诉。
被告李*收到本院应诉通知书后,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于2018年5月10日借原...(本文书还有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