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卞*、杨**、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之委托代理人段**、被告卞*、杨**之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高**之委托代理人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5年6月27日,被告卞*驾驶新l******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宣威市落水镇灰洞村委会小口子驶往宣威市落水镇马图村委会,17时12分行至宣威市落水镇灰洞村委会小口子至马图k3+500m处时,该车左前角与对向行驶的被告高**驾驶的云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原告高聪花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无责任。新l******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6月28日,原...(本文书还有4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