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伍**。
原告陆**诉被告邓**、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洗涤厂转让合同》,2015年9月29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洗涤厂转让移交》,约定被告将其经*的桂林市城市便捷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作价135000元转让给原告,实际成交价为125000元。转让前,被告承诺转让设备八成新,业务量每月60000元左右,纯利润15000元以上。原告受让该洗涤公司后发现设备已经非常残旧,经常出毛病,花费很多钱修理,根本不是八成新。业务量每月达不到60000元,也根本无利润可谈。被告在《洗涤厂转让移交》合同中承诺转让后转让方保证受让方接受后3个月内总计18家业务数量,如有丢失客户保证15日内加上去,受让方重大问题除外。并保证受让方接手后20日内介绍三家单位业务。但是原告接手该洗涤公司后发现只有14家业务量,其中都市11...(本文书还有4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