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查明事实如下:金岱公司与北针公司签订《中岳俪景湾项目联动推销合同》一份,金岱公司委托北针公司推销中岳俪景湾项目,委托期限为2018年5月1日止2018年7月23日;北针公司通过其或其合作中介公司进行联动销售,整合客户资源,向金岱公司提供有效购房客户带往该项目的销售现场,协助金岱公司促进有效购房客户购房,配合金岱公司完成本项目可售房源的销售工作,金岱公司认可并允许北针公司推荐客户时收取客户团购费作为渠道佣金,具体标准为100平方米以下每套收取20000元抵40000元房款优惠,100平方米以上每套收取30000元抵50000元房款优惠;若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客户要求退房经双方同意后,北针公司应保证五日内退还已收取客户的团购费。金岱公司及北针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夏**系北针公司推荐的客户,享受团购优惠政策。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由《中岳俪景湾项目联动推销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作证。...(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