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四方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20年8月10日开始,原告进入被告承建的位于巢湖市巢湖雅戈尔色纺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智能数码纺纱项目的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劳动工作,一直干到2021年1月4日。1月4日晚上11点多钟,原告在该工地加班工作时,因该工地钢管倒塌将原告及姚业霞等人砸伤,后被送到巢湖市合肥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1月4日(工伤之日)的工资(支付到工资卡中),但拒不支付原告工伤休息期间的工资待遇等。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建筑工地工作,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本文书还有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