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21时许,上诉人陈**携带毒品,驾驶云k×××××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允大公路景洪市至勐龙镇11公里处时,被公安边防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摩托车后架上捆绑的一编织袋内,分别查获毒品海洛因10块(净重35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块(净重550克)。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毒品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毒品提取、...(本文书还有3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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