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赛云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以上九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石屏县异龙镇云泉社区居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云泉四组)、石屏县异龙镇云泉社区居委会第四村民小组张**等158名村民(以下简称张**等158名村民)因与被上诉人马**、李**、赛云涛、何**、杨**、马**、刘*、李**、王*(以下简称马**等九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云泉四组负责人后**及委托代理人施**,上诉人张**等158名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张**、李**、许**,被上诉人马**等九...(本文书还有4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