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茶世志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茶世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5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茶世志在孟*县德宝...(本文书还有4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