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娄义祥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娄义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娄义祥,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娄义祥于2015年7月10日,藏带毒品海洛因持当日254次曲靖市至武昌市的旅客列车车票从曲靖火车站进站准备乘车前往武昌。12时4...(本文书还有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