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与被告王*2、王*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兰独任审理,于2020年8月5日、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2、王*3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2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路**弄xxx号**室的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给予两被告各6.25%房屋份额的折价款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给予两被告各5%房屋份额的折价款事实和理由:王*、王**系夫妻关系,生育了儿子王*1、王*2和王*32010年5月21日,王**去世,2015年11月23日,王*去世2011年8月26日**室房屋登记在王*、王*1名下2012年2月12日,王*立下自书遗嘱,同意将**室房屋份额由原告王*1继承,该遗嘱由王*签字,注明日期,系王*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认为其有权继承**室房屋87.5%的份额,故诉至法院被告王*2、王*3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以...(本文书还有2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