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张**,上诉人全**、赵**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城市综合交通项目研究中心(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中心)、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乌鲁木齐市城市综合交通项目研究中心(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中心)向本院提交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本文书还有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