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银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艳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潘**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银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诉称:2015年6月3日,原告坐配偶电动车与被告潘**所有的冀a×××××号轿车在***小区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此次事故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交警大队出警,尚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经查,被告所有的冀a×××××号轿车在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因事故受伤住院,产生各项损失共计43737.46元。请求判令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交通费等共计43737.46元;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潘**辩称:本次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冀a×××××在银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所有损失...(本文书还有2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