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臣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臣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臣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洁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0,071.8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企业后勤服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并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保洁服务费、付款方式等内容。2020年2月,原、被告协商解除前述合同,被告及其他案外人与某某签订《米域﹠臣峰系列合同终止协议...(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