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2.8亩及直补,粮补总计人民币8000元,返还土地收益46129元(1334斤×2.47亩×20年×0.7元=4612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村集体土地进行了重新承包,乡政府和村委会分给我2.7亩承包地,承包期30年,98年开始我耕种二年。第三年,晁政森以不同意土地重新承包为由,指使其子晁**将我雇佣耕地的四轮车打跑,又带儿子和几个人阻止我种地,在我的承包地上卸了炉灰和铁路用的水泥桩,致使至今...(本文书还有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