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边**,住延寿县。
被告李*,住尚志镇。
被告张**,住尚志镇。
原告陈*与被告边**、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李*、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被告边**于2015年4月12日将一肇事车辆凯美瑞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卖车协议》一份,并履行了交付车辆和付款义务。原告购买后修车花费7.5万元,该车成本合计12万元。由于被告边**不能提供车辆的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2015年7月30日,双方协商解除2015年4月12日签订的《卖车协议》,并达成新的《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边**在签订协议时,先给付原告7万元,原告同时将车辆交付;余款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被告李*、张**自愿对该5万元给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订协议时,被告...(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