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罗**因与被上诉人莫**、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罗**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被上诉人莫**与冯*对上诉人张**、罗**的经济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莫**、冯*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梧州市龙圩区屋头冲开办废旧轮胎加工点是经莫**与冯*夫妻共同合意,为家庭作坊,冯*当庭确认其为家庭主妇,无经济来源。因此,加工点经营所得的收入均用于莫**、冯*的家庭生活开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债务属于莫**与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本案为提供劳务纠纷,一审法院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处理本案,明显不当。
被上诉人莫**、冯*答辩称,一审认定本案为雇佣法律关系纠纷,雇员...(本文书还有3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