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33600元及利息30730.19元,共计64330.1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12月6日,被告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康**叁万叁仟陆佰元整,期限六个月,到期未还按三分息计算,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6日以前”。其于2014年12月8日委托其妻于莲花将借款33600元转账交付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其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月9日出具还款承诺,承诺2020年12月底还清。现承诺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未到...(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