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李*慧诉被告李*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和李*慧的委托代理人贾**,被告李*仓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潘**丈夫李*珍(贷)借款60000元,未写借条。2012年2月21日,李*珍在住院期间,因急需用钱,被告向李*珍弟弟李*珍归**(借)款30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剩余30000元未归还。2012年3月12日,李*珍去世后,原告曾*被告提出要求其归还上述贷(借)款,可被告拒绝归还。被告与李*珍之间的借款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珍去世后,原告作为其直系亲属,对其债权依法有权继承。可原告作为继承人向被告主张此债权时,被告拒绝归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状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4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