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柳*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莫玲艳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黄**、陆*,被告永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6日和2013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柳*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林分公司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标的物为永***小区××栋××单元××房和××栋××单元××阁楼;但由于被告不能依约履行符合房屋结构的商品房,双方于2014年7月15日同意解除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合同》,并签订一份《退房协议》,但被告仅履行《退房协议》规定的部分义务,尚有11106.21元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其支付,但被告均予拒绝。另外,合同解除后,原告仍有损失无法弥补,为挽回损失,原告特诉至法院。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本文书还有4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