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与被告重庆枫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馆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馆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被告重庆枫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三人天馆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第三人的天馆乡生态文化广场易地移***小区中的b29#、b30#宅基地共计80平方米的地块依据和*、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交付给原告。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第三人的天馆乡生态文化广场易地移***小区中的b29#、b30#宅基地共计80平方米交付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的b29#、b30#协议合并一份交付给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基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天馆...(本文书还有3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