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徐**、董*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和依法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4月28日凌晨零时许,民警在景洪市曼景兰中景明城前沿动漫游戏室开展清查工作时,从被告人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9粒,后又从其租住的景洪市曼景兰中景明城**栋**号房间里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5粒,净重共计15.5克,同时将徐**抓获。同年5月26日,徐**被取保候审。
2015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徐**、董*在景洪市嘎洒镇转盘往大勐龙方向附近一微型车上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微型车上查...(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